1.学员所在单位提出请假申请,按照请假权限,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批准。
2.学制7天以内班次:请假半天的,由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学员管理部门负责批准。请假超过半天的,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负责批准,准假后,反馈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教务处,由教务处通知学员管理部门。
3.学制8天—29天班次:请假半天的,由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学员管理部门负责批准。请假半天—2天的,由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分管副校长负责批准。请假超过2天的,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负责批准,准假后,反馈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教务处,由教务处通知学员管理部门。
4.学制30天以上的班次:请假1天以内的,由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学员管理部门负责批准。请假1天—2天的,由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分管副校长负责批准。请假超过2天的,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负责批准,准假后,反馈内蒙古党校(行政学院)教务处,由教务处通知学员管理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