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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

日期:2026年10月29日 17:02

校内各部门:

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个人发放劳务费时,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一、政策实施时间

  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作为支付方,在向校外个人支付符合规定的劳务费用时,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。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劳务费,已经开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  二、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范围

  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以下七类服务费用时,需代扣代缴增值税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

  常见场景主要包括:专家讲课费、评审费、咨询费、设计费、技术服务费等。

  三、起征点与税率

  起征点:每人每次(日)不含税支付金额达到1000元(含)的,全额计税;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,按日合并计算;未达到1000元的,不代扣代缴增值税,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。

  征收率:增值税目前减按1%执行(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。附加税费随增值税一并代扣,城建税减半征收;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,超过的减半征收。

 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独立税种。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按“劳务报酬所得”代扣代缴。同一笔劳务费支出,学校将同时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。

  特此通知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计划财务处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6年10月29日